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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产假期间工资、生育津贴如何支付? |
| 发布时间:[2010-03-15] 资料来源:[www.51shebao.com] 浏览次数:[635] |
产假期间工资、生育津贴如何计算,如何支付?要否扣税?——这是很多企业经办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有几个问题需要事先明确:
1、产假期间工资规定:正常工资
《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其他地方也有类似规定,如: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标准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
2、产假规定:正常90天,难产+15天,晚育+30天。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四条:“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女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3、生育津贴:生育当月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一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对于这个问题的总结:
名称
享受方
条件
产假规定
公式
生育津贴
女职工
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
15天
生育当月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
妊娠12-16周(含)流产
30天
妊娠16-28周(含)流产
42天
妊娠28周以上终止妊娠
90天
正常生育
90天
难产生育(产钳助产、胎吸、剖宫)
90+15=105天
多胞胎生育
90+15*(胎数-1)天
晚育津贴
男/女
女方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
30天
生育当月缴费基数
备注:如果男女方都参加生育保险,可按基数高的一方计算晚育津贴。
1、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间、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注意的是上述工资只限于工资的固定组成部分,即正常出勤情况的工资水准而不包含加班工资及其他部分,同时上述工资亦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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